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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蘆洲一名男子為求前女友復合,以殘暴的「硬物毆打」、「滾水澆淋」等手段,對過去兩人共同飼養的貓咪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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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蘆洲一名男子為求前女友復合,以殘暴的「硬物毆打」、「滾水澆淋」等手段,對過去兩人共同飼養的貓咪茶茶施以長達13小時的折磨。

目前根據《動物保護法》第25條規定,虐待動物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然而, 呂秋遠律師在社群平台貼文中提到,台灣過去虐待寵物的案件中,從未有過施虐者入監服刑的案例,即便確定有刑事責任,卻不曾有判決超過六個月的刑期,往往易科罰金結案,凸顯出刑責過輕的問題。

茶茶在搶救過程中曾一度好轉,顏紘頤律師也藉此點出另一個法律上的隱憂:在有傷害動物,卻未達重傷或死亡程度的情況下,將會以動保法第30條規定之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
因此,若是較輕的虐待行為,可能不必負擔刑事責任,罰錢了事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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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救援時,茶茶已全身大規模燙傷、雙眼失明、頭部重創,搶救11天後宣告不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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